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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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官司 意在夺产权
桐乡钱某制造虚假诉讼被罚千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小霞

  12月7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钱某虚构产权,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至此,5年来的一起连环虚假诉讼事件有了一个结局,玩弄法律、恶意诉讼的有关当事人不仅没得逞,还依法受到了处罚。

  租赁纠纷“拔出萝卜带出泥”
  2004年10月26日,桐乡的个体户钱某把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5号门市部承租人虞某、田某起诉到桐乡市法院。钱某自称是该门市部产权所有人。钱某称,他在获得75号门市部所有权后,曾多次要求该门市的承租人虞某交回房屋或重新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均遭虞某拒绝。2004年6月30日,虞某未经他人同意,将门市部转租给田某。为此,钱某以虞某为第一被告、田某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虞某和田某立即腾空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钱某依法取得该门市部,产权明确。该门市部在虞某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虞某明知该门市部所有权发生变动,未经钱某的同意,擅自转租给田某,其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的规定,故钱某可解除合同,两被告应返还原物。
  为此,桐乡市法院在2004年11月10日判决虞某、田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门市部房屋腾空返还给钱某。
  但是判决生效后,虞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一晃3年过去了,今年10月,桐乡市法院立案再审。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调查,5年前的一桩假案浮出水面。

  借虚假诉讼“合法”取得产权
  自称是讼争门市部所有人的钱某到底是怎么取得门市部的所有权的呢?这背后隐藏着一个阴谋。
  桐乡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0-76号房屋的原所有人是桐乡市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1999年6月,濮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立,物资公司将其所有的143间商铺作为投资投入该股份公司,其中包括讼争的门市部。根据该股份公司的章程由股份公司全权对外出租并管理上述商铺。而物资公司承诺,在股份公司保管房产证、土地证期间,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土地证和房产证用作其他用途。
  2002年4月,一场欲将羊毛衫市场门市部产权转移的阴谋开始实施。物资公司与钱某商定通过虚假借款纠纷诉讼的方式,把门市部的产权转移后再变卖。
  当年4月18日,物资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借款协议,内容为物资公司向钱某借款110万元,并以该公司所有的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0-76号门市部作抵押。借款期满后,钱某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资公司还款。在诉讼中,物资公司又与钱某达成调解协议:物资公司把7间店铺作价105万元抵偿给钱某。对此,法院制订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物资公司先后于2002年9月25日和2002年9月27日将7间门市部过户至钱某名下。
  就这样,通过虚构借款事实,再借诉讼的手段,钱某取得了对7间店铺的“合法”所有权。两年之后,钱某凭借已经取得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堂而皇之地将店铺的租赁人虞某和田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腾空房屋。

  连环假案制造者罚款千元
  在查明了钱某与物资公司共谋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讼途径转移商铺产权的来龙去脉后,钱某与物资公司先前通过虚假诉讼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被裁定撤销。今年11月22日,桐乡市法院对3年前钱某提起的租赁纠纷案作出再审裁定,认定钱某对讼争门市部房屋并不享有产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钱某的起诉。
  12月7日,桐乡法院又作出罚款裁定,对钱某虚构产权,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据悉,此前嘉兴市中级法院也对钱某虚假诉讼处以1000元罚款。
  桐乡市法院审监庭庭长曹越胜介绍说,钱某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个人最高可处罚款1000元或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而明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过的民诉法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个人最高可处罚款1万元,对单位可处1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